系統性紅斑狼瘡
系統性紅斑狼瘡診斷依據
中國風溼病學會系統性紅斑狼瘡的診斷標準共有十三條:
第一條:蝶形紅斑和盤狀紅斑;
第二條:光過敏;
第三條:口腔潰瘍;
第四條:非侵蝕性關節炎和關節痛;
第五條:漿膜炎、胸膜炎或心包炎;
第六條:腎炎、蛋白尿和管型尿、血尿;
第七條: 神經系統損傷、抽搐和精神症狀;
第八條:血象異常、白細胞、血小板下降減少、溶血性貧血;
第九條:狼瘡細胞陽性和抗雙鏈DNA抗體陽性;
第十條:抗Sm抗體陽性;
第十一條:抗核抗體陽性;
第十二條:狼瘡帶試驗陽性;
第十三條:低補體血癥。
系統性紅斑狼瘡診斷標準目前普遍參照1982年美國風溼病學會修訂的系統性紅斑狼瘡分類標準。如果患者滿足上述標準中四條或四條以上,則列入典型的系統性紅斑狼瘡之列。不滿足四條者,不能排除系統性紅斑狼瘡診斷,並且系統性紅斑狼瘡不一定成立。
滿足三條列入較大可能性的系統性紅斑狼瘡。滿足兩條列入可能性的系統性紅斑狼瘡。中國風溼病學會根據我國系統性紅斑狼瘡的特點,提出我國系統性紅斑狼瘡患者的診斷標準,特別將狼瘡帶試驗、低補體血癥列入標準之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