喉癌初診患者放療為1個療程。復發或轉移1年以上者,可以考慮行二次放療。早期喉癌無論聲門型、聲門上型、聲門下型,均可行根治性放療。

晚期喉癌可行術前放療或術後放療,根據患者對於喉部功能保全要求決定治療方式。因喉部常規結構發生改變可能失去說話功能。一般先行誘導化療或新輔助化療,再同步放化療以保護講話功能。放化療治療失敗者,可行手術治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