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
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診斷標準
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診斷標準多采用柏林定義,要滿足四個條件方可診斷,具體如下:
1、原發疾病發病後1周內新發呼吸道症狀,或原發呼吸症狀加重;
2、胸部影像學檢查X線或CT可見雙側的肺炎陰影,不能完全以胸腔積液、肺液、全肺不 張或結節影來解釋;
3、呼吸衰竭不能完全以心衰或液體容量的負荷過多解釋;
4、缺氧的程度要進行相應分層,根據氧合指數確立基因呼吸窘迫綜合徵的診斷,並將其按嚴重程度分為輕度、中度和重度。輕度指氧合指數≤300mmHg,>200mmHg;中度指氧合指數≤200mmHg,>100mmHg;重度指氧合指數<100mmHg。
上述的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的診斷標準是非特異的,診斷時必須鑑別診斷,通常需要與重症肺炎、心功能不全、肺栓塞、補液過多等進行鑑別診斷。